如何在审计项目中发现案件线索
来源:张保全 赵 原 (郑州市审计局)     时间:2010-11-19 00:00:00
近年来,随着我市审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被移交至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我市审计机关共发现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线索168项(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20余人,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40余人。较好地发挥了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以及一些人为因素的制约,仍由许多亟待加强和完善的问题。
一、发现案件线索的主要做法
在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的手段和途径很多,只要掌握一定的审计技术、方法,处处留心,善于从大量地审计信息中寻找和发现问题,就容易发现案件线索。
(一)从座谈、调查入手。通过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交谈,或者通过对某一问题的调查,发现实际情况与账面上记录是否相符?其中出入较大的,往往就能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二)从举报线索入手。根据举报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检查是否合规、有效,是否得以严格执行。然后根据发现的疑点或线索,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从审计函证入手。如2008年7月至8月,在对郑州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7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中,先后对9个信用社存、贷款前十户单位及担保单位进行了审计函证,收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为确定审计疑点和审计重点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从运用AO审计软件入手。我们根据该软件提供的审计分析--账表分析--多套数据审查--多套数据合并的强大功能,通过对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6年至2008年三年的账套凭证进行合并,生成新的电子账套,然后通过SQL查询器编制查询语句,以应付利息为条件在新电子账套中进行查询,迅速查出14个信用社存、贷款前三十户单位名称、存贷时间、存贷金额等信息,再详查有关资料是否完备,涉嫌联合骗贷、逃废债务等问题。
(五)从现场调查核对入手。在对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册凭证审查的基础上,先后对其业务相关联的河南省某珠宝行、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对。查出该信用联社在某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于2003年9月与其签订了资产抵债协议书。但截止审计之日,该房产一直没有过户,由此发现该信用联社涉嫌贷款损失1100万元。
二、目前在移送案件线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移送案件线索的意识不强。据了解,在基层审计机关,由于审计体制、机制方面以及领导干部思想上还存在的重重顾虑,部分审计机关至今仍存在“零移送”的问题,亟待在思想认识和审计技术方法上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二)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配合不够。如在向纪检监察和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时,由于这些部门级别高、权力大,审计机关在与其配合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畏难情绪,即便不处理也不便更多地过问,导致一些移送事项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三、加大对案件移送力度和处理力度的建议
(一)在审计机关建立案件移送的激励机制。鉴于目前的状况,我局已将移送案件项目作为“三个一精品”考核项目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揭露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依法移送主管部门或本级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按每人次分别加6分、4分、2分”给予奖励;“依法查处小金库,出审计决定,给予处理的,每项加5分。”这必将对我市审计案件移送线索处理起到重大促进作用。但还应与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干部的管理使用挂钩。为此,建议省市地方审计机关,借鉴审计署的做法,除把移送重大案件线索作为审计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通报表彰之外,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物质奖励。同时,还应对其中做出重要贡献者,优先提拔使用。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
(二)出台地方性移送案件线索联合办案规章。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线索,可要求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时介入,并不得推拖或者拒绝。同时要求,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相关部门必须做出及时处理,并规定相关责任追究事项。这样,审计机关查处的案件线索,才能在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得到处理。
(三)实行审计案件线索公告制。明确规定,凡审计机关移交给相关部门的案件线索,在3个月内不立案、不处理的,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告,以便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相关权力部门的制约监督,确保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最终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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