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思考
来源:陈亚方 何兆见 (郑州市中牟县审计局)     时间:2010-11-19 00:00:00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以及滥用权力,所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分为行政处罚,名誉侵害或经济损害赔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凡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导致重大过错,执法决定被上级变更、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判定败诉,或隐瞒、包庇重大案情,或在公告等事项中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造成损害以及经济损失等,本级政府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和执法资格处理;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组织处分。
二、名誉或经济损害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凡是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导致执法相对人名誉受到侵害或造成经济损失,如被限制人身自由,拘役、监禁、判刑或因查封个人财产、影响正常营业收入等,都应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为个人或他人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时,对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就不能让国家替他们买单,在其受到行政处分的同时,也要对受到损害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给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害,同时也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利益的。这时执法人员已不具有人民赋予权利且与相对人的地位归于平等,相对人的损失就要通过追究执法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来实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三、刑事责任追究
在行政立法中,很多行政法规章程都规定,凡是行政执法过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现时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重大过错,绝大部分是通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来实现的,在这里怎么来界定这些行政法律责任的大小和是否超出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需要负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需要经历以下三个过程:
第一,执法监督部门批准。主要由纪检、行政监察部门认定,确实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触犯刑律的行为时,直接交由公安或检查部门立案侦查,并接受本级政府、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依法严格按责任追究程序办理。由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要先提起行政复议,而后才能提起诉讼。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相对人受到的侵害超过了某些标准和范围,也可以直接诉至法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法院判定。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已经超出了行政责任的范畴,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由行政诉讼转为刑事诉讼,并协调有关机关协助调查等。
四、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具有直接性,刑事法律责任所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不用刑罚处罚不足以维护受损者的合法权益。但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经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为此,在行政立法中,建立一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成从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而这两种法律责任的衔接和过度,要通过行政立法中赋予有关行政机关诉权和制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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