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对策
来源:秦天霞 (郑州市审计局)     时间:2010-11-19 00:00:00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提出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同时,还明确指出:审计机关要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因此,作为审计机关应感到责任重大,必须从两手抓起,一方面建立完善机制,健全各项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审计职责任务;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其他监督职能部门的协作,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督机制和联合办案查处案件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强化监管,预防腐败,保证质量,发挥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一、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制
首先应根据目前我市政府投资建设任务量巨大,而审计监督又相对滞后,很不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这一实际情况,同时也为减少职能交叉而出现的重复监督,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参照外地经验及我市二七区的做法,将隶属于财政局的财政评审中心与审计局合并,成立郑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和各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其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体制,在我市大力推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委托、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负责。一旦审计中发现问题,既便于挽回经济损失和责任追究,又能有效避免因临时“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各类问题发生。
二、尽快制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目前,尽管《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审计署等六部委也曾于1996年颁发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还在2001年出台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但从实际情况看,上述法规制度,有的过于笼统,有的内容已经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需要,且易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存在着一定的审计风险。目前,当务之急应以新《审计法》为基础,广泛借鉴近年来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目标任务、内容和重点、法定程序,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但在此之前,我市应在广泛借鉴和认真总结近年来省内外政府投资审计经验的基础上,不等不靠,积极组织人员修改完善《郑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确保我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质量和效益方面都得到全面提升。
三、明确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
为切实发挥审计监督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作用,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高效,应着力从重点监管向全覆盖监管转变,从事后监管向全过程监管转变,有效防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资金浪费。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1.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当年投资是否得到落实、项目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是否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同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以及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等。审查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定额和依据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工程分项子目是否有重复或遗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单价及工、料、机械消耗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等。
3.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参加招标会、评标会,并负责招标项目标底的最终审查;对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方法、招标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对高于审定标底价的定标,审计机关有权建议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4.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审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工程合同执行及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是否规范、及时、有效。对单项工程超过合同价5%以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应报审计机关审核后方为有效。
5.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施工图预算执行情况;参与竣工验收,审查竣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审查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审查“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
6.对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等。
7.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的移交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国有资产的移交,将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意见书,作为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由审计机关督促项目法人向有关产权部门办理移交登记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产权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8.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鉴于目前审计署尚未出台效益审计方面的准则和指南,应依照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论证报告中的预期指标及国内、国际同行通用的相关数据资料,从以下方面进行效益审计分析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工程质量优良率和合格率、投资项目收益率、就业率、公众满意度、脱贫情况等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对环境污染程度、废弃物的处理效果及项目的单位净产值综合能耗、单位投资占用耕地、单位产品生产耗水量等是否达到可控效果;超预(概)算及违规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披露和处理等。
四、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发挥综合监管作用
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仅靠审计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很难取得大的成效。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司法、财政、金融和信访等部门的综合监督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查办案件的合力。为此,审计机关为确保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的顺利实施,必须经常性地加强与上述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取得支持。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修改完善《郑州市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郑州市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二是制定《郑州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联合监督规定》,并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重大建设项目配合的相关内容,以及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凡是审计机关已经定性的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后,应直接进入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处理结果;审计机关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提请相关部门再次进行处理,确保移交的案件线索最大限度地得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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