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来源:方 向 孙明秀     时间:2010-11-23 00:00:00
加强和不断深化资源环境审计,是实现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要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必须发挥审计的综合性经济监督作用。通过加强对各类资源环境项目、资金的审计调查和跟进审计,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同时,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促进完善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审计的应有作用。但由于我国资源环境审计起步较晚,目前仍有一些值得重视问题。
一、资源环境审计理论滞后,亟待加以完善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审计机关开始关注和研究资源环境审计问题,积极探讨和研究适合我国情况和特点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和技术方法,举办国际国内环境审计研讨班和培训班等,在指导和推动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当前资源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还非常不适应。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为了日益扩张的资本积累需要,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进行着激烈竞争和扩大再生产,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的公信力。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要着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2012年初步建立起资源环境审计评价体系。因此,比较全面、系统地开展资源环境审计的理论和务实研究工作刻不容缓。目前,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体,独立客观的进行资源环境审计监督、鉴证、评价的工作正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尚存在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和操作性强的程序、方法、评价标准,专业审计人才匮乏,潜在风险较大等诸多困难,需要各个方面携起手来,合力攻坚克难,不断开创资源环境审计的新局面。
二、资源环境审计成效明显,亟待进一步规范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全国审计机关上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民生、推动发展,从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等多方面开展了资源环境审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审计机关近年来先后开展了对排污费征管、退耕还林(草)、土地资源出让、农村安全饮水、沼气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青藏铁路环保工程以及“三河三湖”(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环渤海”水污染防治情况和国有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有力地促进了惠民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和加强资源环境审计探索积累了经验。但是,与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审计的要求相比、与社会民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着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必要性认识不高、资源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知识欠缺、审计覆盖面不大、资源环境审计专业技术运用水平低、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和审计质量不适应等问题。这就要求从诸多方面进一步强化措施,不断改进和创新资源环境审计工作。
三、资源环境审计揭示的问题比较严重,亟待下大功夫治理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仅审计署组织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开展的审计项目就查出各类违纪违规资金268.5亿元,同时,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96起。又如,某省辖市审计局直接对市本级及6县(区)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其它7县(市、区)自行组织本县排污费专项的审计工作。通过审计认为,各级各相关部门都比较重视,能积极征收排污费,排污费核定工作比较规范,基本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较好地执行了排污费征收使用过程的“收支两条线”规定。但审计发现:在征收环节上,应征未征、少征、欠征排污费2608.37万元,并存在有以罚代征排污费的现象;在使用、管理环节上,坐支排污费10.79万元、未及时解缴预算款146.3万元、收入48.95万元未及时入账;此外,还发现部分单位征收排污费中未建立排污费收费台账、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设备购置等均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等其他方面问题。尤为突出的是环保监测队伍体制结构的不合理。该市环保系统的执法人员大部分为自收自支编制。13县(市、区)环保部门人员总数1410人,自收自支人员962人,自收自支人员占全部人数68.23%。导致将征收的排污费由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的问题,实质上形成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有此可以看出,资源环境审计不仅需要,而且还必须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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