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来源:赵 原 (郑州市审计局)     时间:2010-11-23 00:00:00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宪法、审计法赋予的神圣使命,在财政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公共建设项目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不断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揭露和查处了大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的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审计的期望更高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的要求更严了,赋予的任务更重了。同时矛盾也随之发生,需要处理好诸多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审计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和实现和谐审计的重要基础。为此,在处理与被单位的关系时,既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又要坚持与人为善,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保证监督到位,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又要按照审计工作的方针,切实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对在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既要严肃认真地依法进行处理,又要热情耐心地帮助被审计单位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并切实取得实效,以优良的作风、优质的服务赢得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信任和尊重。另外,在审计工作中还要坚决克服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等不良作风,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问题,努力打造良好的审计服务环境,确保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目标趋向一致,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处理好与政府及人大的关系
目前,由于我国审计体制的影响,各级审计机关既要接受政府领导,又要代表政府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这种模式的存在使审计机关在处理一些方面左右畏难。如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眼看着大笔的款项被擅自挪用,大量的国家财力严重损失浪费,而审计机关却难以对其进行曝光和处理。即便是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必须事先由政府“把关”,而经过“把关”的审计报告,不仅大量问题得不到反映,反而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为自己擦脂抹粉、歌功颂德的工具,致使审计机关处境十分尴尬。为此,各级审计机关既要按照审计法要求,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如实向政府领导报告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同时,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切实取得人大的支持和理解,确保审计机关在“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处理好上下级审计机关的关系
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差距很大。由于审计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一些审计机关往往仅听命于本级政府,而向上级审计机关主动请示汇报较少。既不利于上级审计机关业务上的领导,又不利于日常的监督指导。为此,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不仅经常请示汇报工作,而且在重大问题上,如干部任免、重要经济活动等都要及时请示、汇报,求得上级审计机关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在业务方面,要主动配合,及时跟进。凡是上级审计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依据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追究下级审计机关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审计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实行审计信息公开,有助于把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审计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提升审计质量和水平。为此,一方面,审计机关应该积极主动、依法有序地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并自觉贯彻到日常审计工作中去,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保护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多让社会各界了解审计、支持审计,消除误解。另一方面,要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严格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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