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0-20 00:00:00

   为理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被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经郑州市审计局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协商,将郑州市审计局履行的部分法定审计监督权(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公布审计结果权、处理处罚权、建议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等)委托给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实施,适用范围为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管理的郑州市行政区域,委托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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