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跟踪审计监督的对策措施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7-08 00:00:00
刘  浩
 
    近年来,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都先后组织了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事实证明,跟踪审计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领域贪污浪费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项目建设工期长、环节多、关系复杂,以及审计监督的法规制度相对滞后、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不到位等,致使跟踪审计监督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并存在着较大的审计风险。为此,既需要争得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发改委、纪检监察、财政等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与联系,又要整合各种审计资源,并完善各项体制机制,才能使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制订操作规程,明确审计规范
    为加强跟踪审计规范化建设,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跟踪审计规范之前,特别是地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尽快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交付阶段等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跟踪审计的内容、程序及相应的审计方法,以规范审计行为,切实提高跟踪审计质量。同时,应实行重大事项告知制度,如变更设计、增加辅助设施、追加各项投入资金等都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组,确保审计全面掌握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真正做到应审必审。
    二、建立完善政府投资改革和跟踪审计机制
    根据目前我们掌握和了解的情况,应从如下方面建立完善政府投资改革和跟踪审计机制。一是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体制,大力推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由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替代现行的临时“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履行法人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方位、全过程负责。一旦审计中发现问题,便于挽回经济损失和责任追究。二是应根据目前各级政府投资建设任务量巨大,而审计监督又力不从心的实际,同时也为减少职能交叉而出现的重复监督,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参照长沙市的做法,将隶属于财政局的财政评审中心与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部门合并,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局(或中心),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和各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审计局的指导。
    三、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加强跟踪审计监督
    目前,审计机关为解决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大都购买中介机构参与跟踪审计监督。为此,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从审计质量、审计效率和廉政建设入手,严格目标考核、严肃审计纪律,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特别是竣工结算审计,应借鉴长沙市“三审”制(初审、复审、定审)经验,即:初审统一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复审和定审由审计机关雇请专家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审核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强化时效管理,凡中介机构初审审定金额低于投资审计局终审审定金额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该项目审计服务费百分之十;低于六个百分点的项目,服务费全部扣除。同时初审完成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每延长一个工作日,扣减服务费百分之五直到全部扣除。
    四、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发挥综合监管作用
    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仅靠审计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很难取得大的成效。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司法、财政、金融和信访等部门的综合监督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查办案件的合力,及时沟通联系,通报情况,取得支持。目前应根据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规章,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重大建设项目配合的相关内容,以及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凡是审计机关已经定性的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后,应直接进入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五、建立完善跟踪审计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为防止在投资审计领域出现的“关系审计”、“人情审计”,以及个别审计人员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串通作案而出现的腐败问题,在继续加强廉政教育和认真执行审计“八不准”的基础上,通过职务分离等办法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一是担任竣工结(决)算审计的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与工程造价结(决)算直接相关的工程预算、招投标控制价审计和全过程跟踪审计;不得参与超出合同调价范围之外或合同没有明确的审计事项;二是加强现场审计监督,凡审计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必须事前报告,并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前往;三是设计变更审计、隐蔽性工程量核定、材料、设备价格审定等重大审计事项,由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确保公正、公开、廉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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