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关于依法依规开展政府投资结算审计的思考
来源:登封市审计局  时间:2023-09-20 18:03:11

政府投资审计是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占财政支出比例较高的工作,各地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督促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审计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识进一步增强,在规范社会审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行为、纠正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日益突出的作用。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审计主要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为主,委托人是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费由审计机关负担,这样做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不利于审计监督独立性的发挥。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进行结算审核,代替了管理,既违反了独立性原则,又超越了法定职责权限,与《建筑法》、《审计法》有关规定相悖,造成建设单位和审计机关权责不清。

二、不利于审计工作突出重点。按照《审计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投发〔2017〕30号)的规定,政府投资审计的重点是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建设程序、材料采购、资金使用、工程结算、投资绩效等11个方面的内容,如果只专注于工程结算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势必会淡化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的主责主业,不利于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体制机制改革、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揭示和促进反腐倡廉。

三、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单位属于项目建设主体,审计机关属于监督机关,工程结算审核及竣工决算审计让审计部门进行委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单位也尽不到其管理责任。

现在政府投资形式多样,有PPP、EPC、政府直投等,由于各地审计机关具有造价学历背景的审计人员少、任务繁重,远远不能满足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要做好这项工作,难度较大。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依据。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招标文件、合同不得违背双方真实意愿,强制要求已“以审代结”,应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付款。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对结算额超合同10%或400万元以上的,经各级政府分管审计的领导批示,由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结算审核结果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国家审计(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审核结束后,由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四)开展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进行监督。(作者系登封市审计局赵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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