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的思考
来源:段道湍 (郑州市审计局)     时间:2010-11-19 00:00:00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多次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但始终没有得到根治。据今年6月28日刘家义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仍有一些中央部委、企事业单位,通过虚列成本、截留收益、虚开票据,以及利用假发票套取财政资金或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为职工发放福利、补贴,甚至被领导干部个人侵占。为此,构建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不仅是严肃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依法治理、加大对“小金库”打击力度,直至根除“小金库”的治本之策。
一、完善账户管理体系,铲除“小金库” 生存的土壤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支付体系,各预算单位在该账户下设立分类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但由于财政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式,若按财政授权预算单位进行支付后,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督就有所失控,势必为套取或转移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提供了便利。从近年来查处的“小金库”看,行政事业单位大都利用财政授权支付这一“合法”途径,将资金转移到下属二、三级单位或服务监督对象设立的账户中,从而形成“小金库”。为此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一是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从严控制设立新账户,坚持一个预算单位只设一套账,并将其下属的二、三级单位或业务关联单位的账户,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程序及监督办法,并尽量减少或完全取消授权支付,确保每笔财政资金支出都处在国库统一账户的监督之中。三是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尽快将全部基层预算单位及预算外资金等列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确保财政资金支出安全。四是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将财政预算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拨账户”,阻断由该账户提款转入“小金库”。
二、强化收支监管机制,清除“小金库” 滋生的温床
多年实践证明,具有执收、执罚、审批权以及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是“小金库”产生的“重灾区”。为有效遏制这些单位、部门通过收入不入账、截留专项资金、虚列工程项目、虚开发票或假发票、收受回扣等设立“小金库”。一是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法规,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取比例、票据使用管理规定,以及违规坐支、截留、挪用非税收入资金等责任追究办法,以规范非税收入,加强监督检查。二是要在继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基础上,对政府非税收入,一律采取“单位开票、银行缴费”的方式,减少收费环节,杜绝收入不入账、坐支、截留、挪用等问题发生。同时加快计算机网络票据管理系统建设,由计算机统一出具合规的收费票据,彻底解决“收缴分离”问题。三是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财政财务收支及涉民专项经费公示制,凡经本级人大批准的专项预算资金,都应在当地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上及时公布,同时还必须在项目单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各级人大在继续细化财政预算支出和规范资金分配的基础上,应尽量扩大财政收支监督范围,特别是预算外专项资金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从源头上根绝故意虚列项目逃避人大监督、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而滋生“小金库”的问题发生。
三、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消除“小金库”蔓延的根源
去年以来,由于在全国开展的治理“小金库”范围有限—仅把重点放在执收、执罚和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重点检查数量较少—仅占治理范围的10%左右,还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小金库”的滋生蔓延,且绝大多数单位和部门都打着为职工发放福利、补贴以及年终奖励的幌子,致使“小金库”屡禁不止,并长期隐藏下来。鉴于“小金库”的隐蔽性,必须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举报监督,方能收到切实效果。一是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在媒体上开办专题讲座,播放查处“小金库”案例录像、举办治理“小金库”专项成果展览等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小金库”的危害性。二是公示所有政府行政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举报热线、投诉信箱和举报网站,鼓励广大群众对乱收费、收费不开正规票据及单位异常收支等现象进行举报。三是完善账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尤其是被列入“小金库”治理重点的单位和部门,每年必须在本单位或部门公布账目,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是建立举报奖励和保护举报人制度。对举报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者,都要按规定兑现奖励。除此之外,要千方百计为举报人保密,探索在举报信箱和举报网站上设立密码的方法,为奖励和保护举报人开辟一条安全通道,让“小金库”时刻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保持对“小金库”的高压态势
多年来,“小金库”之所以屡禁不止,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党政“一把手”的幕后推波助澜有极大关系。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和惩处机制,进行依法治理。一是对查实的“小金库”不仅要没收全部资金、对“一把手”就地免职,还要追回已挥霍浪费的资金,同时还应根据“小金库”的数额、资金来源和危害程度,追究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特别是对利用社保、救灾、惠农、教育、环保等民生资金设立“小金库”的,要从重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将“小金库”防范作为考核单位“一把手”的重要指标,与政绩考核、晋升、奖惩等直接挂钩。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还应将“小金库”治理列入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纳入“一把手”述职述廉范畴,实行一票否决制。三是对直接参与私设“小金库”的财务人员,不仅要给予行政处理,同时要吊销其从业资格,终身不得从事财务工作。从而形成对“小金库”的强大压力,最终达到减少甚至根绝“小金库”的滋生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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