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刘晓军、滕红 (郑州市审计局)     时间:2010-12-03 00:00:00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加快了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相继成立了市建设投资总公司、市国投公司、城建集团、住宅投资公司、交建投公司和文化产业投资公司等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融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城建投资计划,市建投依照有关融资程序,以政府信用作为还款保证,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进行沟通,开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与市建投签订相关合同并实施贷款发放。近期,通过对我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称“市建投”)2007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发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融资机制不完善,融资管理水平不高
1.与开行未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主要表现在:城建投资计划时间滞后于开行年初资金安排计划,导致一方面在开行安排年初资金计划时市建投无法代表市政府提出当年城建的项目与之对接,另一方面当城建项目一经确定急需资金时,由于错过了开行年初的计划安排,由于需求资金量大,开行已无法及时安排评审和报批,严重影响了当年建设项目的融资。
2.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结构不合理。尽管市建投在近年来的融资中通过尝试开辟新融资渠道,以增加融资规模,但是从融资结构上看,还是过度依赖于对开发银行的融资,融资渠道单一。如:向市开发银行融资占账面融资余额94.66%,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零。
3.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市建投对所融资金不仅没有按照贷款项目进行详细的分类管理,而且违反贷款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用于归还其他项目到期贷款和资金周转。
4.后续资金没有保障。表现在一方面有关政策没能得到落实,根据郑政文[2003]237号的规定,应设立偿债资金,统一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但该偿债资金尚未真正建立并投入运作;另一方面所融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投资项目缺乏自我回报能力,再加上本由财政承担还本付息的城建项目贷款,但财政资金投入极其有限。
(二)投资机制不规范,对投资项目的监管不力
1.投资项目的选择缺乏自主权。一方面非营利项目的投资缺乏自主选择,表现在按照市政府的计划项目要求将所融资金大部分投资于公益项目,如某市政道路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只负责拨付资金,对资金的如何使用缺乏监督权;另一方面一些经营项目的也缺乏自主选择,如投资7000万元入股某大型液彩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项目,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正式投入营运。
2.对投资公司监管不力。依据《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尽管市建投通过委派董事、财务总监等方式来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监督,但是仍出现了不少问题,致使投资收益不高,7家控股公司中3家亏损。
3.专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市建投尽管已成立了5年,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是随着规模的扩大,招聘来的新人员,由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不足,也造成一些监管的措施不能执行到位,程度不同地制约着公司的建设和发展。
(三)无形资产营运水平不高,没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郑州市计委和国资委的有关文件要求,2005年划转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价值3600余万元的道路广告经营权,由其进行开发经营,止2007年末,也没有对该道路广告经营进行真正有效开发,造成这部分无形资产被闲置,没有实现保值增值。
鉴于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一)完善融资机制,提升融资实力。
一是完善内部融资协调机制。完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建投参与的城建融资项目的内部协调机制,市建投要充分发挥中间协调人的作用,同时积极与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和市园林局沟通,提前介入一些城建项目,建立融资项目库。
二是建立外部融资沟通机制,搭建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平台。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金融机构领导人、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有关领导人广泛参与的高级别的外部融资联席机制。市建投代表政府要充分履行项目运作人的职责,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沟通,,积极扩大商业银行贷款的份额,深入推进信托融资,认真探索资本市场融资,实现融资工具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渠道。
三是提升融资实力,增强融资“议价”能力。划转优质资产,改善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现金流动性,另一方面运用城市交通导向型开发模式建设城市,将非经营性项目同周边土地捆绑运作,使资本运作与城市运作相结合,增强收益能力,从而实现市场运作下城市资产价值最大化,然后再将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城建项目平衡,补贴其现金流;
四是设立偿债资金,用于偿还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在内的其他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规范投资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
1.以市政府城建投资计划为主,扩大公益性项目选择的自主权,改变融资与实用相分离的现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减少外部因素对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影响,充分发挥市建投作为市政府对外投资主体的作用,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3.完善监管模式,细化对控股公司、董事和委派的财务总监的考核,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使其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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