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合政策的几点建议
来源:申 海 王美媛 (郑州市管城区审计局)     时间:2010-12-03 00:00:00
我们在新农合基金审计项目中打破传统的审计思维方式,不仅注重审计基金筹集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而且对新农合涉及参保范围、基金管理、参合报销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完善性进行了分析,发现新农合各项政策现阶段已暴露了一些不足,需要各相关部门加以重视和改进。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应规范
我们在对新农合参合人员信息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时发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同时参加新农合的现象较为突出。我们对新农合参保对象和范围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分析时,发现所有文件只是片面规定参保对象是农村户口,且要整户参加,忽略了部分进城打工的农民和在乡镇学校、医院等单位工作的农民有可能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仍然是农村户口的现象。由于各级财政对新农合投入了较大比例的补贴资金,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本着节约财政资金的原则,我们认为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群不宜再参加新农合。
为了更好地节约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制定政策法规,明确划分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及近年来开始实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范围,并将上述不同医保的参保人员信息在新农合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予以共享,从而更好地杜绝重复参加多种保险现象的发生。
    二、基金存款利率应提高
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新农合基金沉淀金额及年初筹集的全年基金金额较大,而大量的基金存入银行只是按照一般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在查找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息计算的相关文件时发现,《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第七条规定“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由于新农合开展时间较晚,而中国人民银行只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优惠利率的计算办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新农合基金的安全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制定颁布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新农合基金银行存款优惠利率的计息办法。
三、药品加价应明确
我们在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所的新农合药品售价进行审计时发现,这些医疗机构药品售价加价比例均不同程度超过了15%,而在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定性时发现,所有相关文件只对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规定了15%的加价率,未能明确规定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的加价比例。
乡(镇)卫生院及村级卫生所是新农合整体工作良性发展的前提,为更好地鼓励群众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看病,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颁布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销售药品的最高限价,切实保障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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