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进国企对外投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6-24 00:00:00
黄海雁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对于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产业布局、改善资本结构、提升资产质量、促进企业经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都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是企业经营中一种必要而普遍的选择。但在目前国企投资管理中,还普遍存在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严重影响投资的质量和效果,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规范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一、目前国企对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按照《公司法》要求,企业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应“三权分立”,但在一些企业却流于形式,导致决策程序不规范,越权投资,侵犯出资人根本利益等问题不断发生。如某公司的高科技项目在成立之初,由政府给予科技经费拨款,后经过几年的自行研发,成为该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而政府投资公司却以筹资名义将该高科技项目转让给公司高管人员,其股权由原来的71%降为33%,造成主业及优质资产外流,国有投资股权比例不断稀释,不仅逐渐失去了投资公司经营中的话语权,而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投资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出资人与受资人权责不清,有相当比例的企业投资项目,其母公司与投资单位之间大多存在着产品相互关联、资产相互占用、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因此,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国企向投资企业让利的问题,尤其对非全资子公司,这样就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隐患,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二是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缺乏必要的关注,对其日常经营状况未能及时了解,甚至不能及时收到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和报表,很难掌握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更难对其经营财务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管。
    (三)投资方向不合理,形成投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家的产业政策研究不够,在制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项目时缺乏前瞻性,对投资的风险估计不足,有些投资项目尽管在当时市场红火、企业产销两旺,但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市场整体处于疲软状态,使企业的产品销售不畅,固定性支出难以收回,无法使项目的获利水平达到预期效果,企业长期亏损,最终导致投资失败。二是调查研究不充分,对投资事项的经济效益测试过于乐观,一味地描述投资的良好回报,而对投资面临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也没有提出多种可选的备选方案,造成投资失败。
    二、改进国企对外投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在的遗留问题,如对外长期投资的资金管理、股权管理等,鉴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环境,建议政府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客观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召集国资、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就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拿出决心、勇气和智慧,尽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立项与管理程序。一是要严格建立对外投资立项程序。通过立项与审批环节的把关,减少对外投资的盲目性。二是严格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即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决策,并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监控,减少随意性。三是调整对外投资的价值取向。在注重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前提下,把有限的资金集中到重点项目,避免投资过度分散,使对外投资建立在布局合理、收益保证、效益最大与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并根据筹资能力确定适度的投资规模。四是长短项目结合,建立比较合理的经济结构产业布局,做好资源的调剂利用,最大限度提高投资的利用效率。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外投资企业的有效监督。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有效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关系。二是出资人要构建股权管理体系,建立股权代表委派制度,完善股权信息渠道,对股东代表、推荐董事和监事实行跟踪考核制度,使股权管理得到有效实施。三是实行会计委派制,负责对外投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完善企业的投资控制机制,降低国企对外投资风险。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对外投资项目责任人制度,与项目责任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与责任人的升迁相联系,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克服对外投资投入与收益相脱节的现象,并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明确决策责任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规定,以降低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同时,建立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对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五)定期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提高投资效益。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或不能实现公司投资目标的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措施,必要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及时处置,以减轻投资损失。同时,开展对投资的未来收益进行评估,若现值低于其处置可收回价值时,应及时建议公司终止经营,并将该投资转让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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