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7-08 00:00:00
高丽红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而保障性安居工程更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按照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去年底至今年初,我们对某市近年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发现在目标任务分解完成、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及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运行和各项配套支持政策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不规范。
    1.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不规范。一是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或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相当一部分县市区未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同样也存在未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二是套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如某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某产业园项目990套单身职工宿舍楼工程申请公租住房项目,套取中央补助资金。三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各县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的情况,涉及金额3亿元。
    2.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管理不规范。一是近一半市县区存在滞拨上级补助资金;未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未按规定及时使用资金等问题。二是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滚存结余金额较大,主要原因是各类保障房建设进度未达预期目标。三是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审计中发现存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管理机构和单位行政办公经费及其他支出的现象。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未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1、建设项目乱象频出。审计发现多个项目未完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四证”即开工建设,另外某些项目施工图未按规定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未公开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分包工程项目、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建、竣工验收不规范、超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2.某些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一是小区工地多数施工电梯口未设置安全防卫护栏;二是构造柱主筋数量、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主筋严重偏位,楼梯间框架梁混凝土涨模严重;三是加气块砌筑锚拉筋伸入构造柱内长度不够,加气块砌体竖缝砂浆饱满程度不够,加气块砌筑时未按规范对砌块进行灌水;四是砌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窗带伸入墙内长度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构造柱马牙槎最上部砌筑不符合规范要求。
    3.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尚未形成统一的销售价格成本测算办法,由此造成核价相对滞后,延缓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进度。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法规明确减免的费用列入定价成本,增加了购房成本。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
    1.住房保障业务基础工作薄弱。尚未建立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社保、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房产等多部门审查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使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及公开住房保障退出信息;保障对象或保障性住房信息档案不完整,缺乏动态更新;住房保障统计数据不准确。
    2.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况。某些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仍获得审批通过,分别获得廉租住房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问题。
    3. 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如某些县(市、区)将保障性住房用于政府部门行政办公、变相福利分配、违规出租出借。
    4. 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一是因当地住房保障待遇准入门槛过高或政策尚未明确,导致保障性住房供应大于需求造成过剩;二是因配套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造成生活不便而闲置。如某经济适用房项目已于2012年竣工,但因然气、暖气尚未运行,小区道路没有全线贯通,造成该小区住房闲置率近80%。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支持政策未完全落实。
    1. 税费优惠政策未严格执行。审计发现,该市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违规向多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营业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税费及政府性基金超过1亿元。
    2. 配建的商品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2010年至2012年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配建商业用房或商品用房面积5万余平方米,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3. 违规收取廉租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局收取某廉租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约1.1亿元。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缺乏长远规划。在中央保障房建设的高压任务面前,为了完成任务,政府把企业自建房、学校的教师公寓等,充当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量。一些企事业单位打着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幌子,利用手中占有国有土地资源建造房屋并进行内部分配。造成出现大量的定向开发情况,使现有制度没有得到严格贯彻。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核实困难。某市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采取“两级公示三级审核”制度。但是,单一部门不掌握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全面真实的信息,必须多个部门协同核实,如分管房产、银行、证券、车管所等多个部门的联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才能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收入和资产状况有更真实全面的了解。目前的三级审核制度无法做到。二是审查过程不透明,缺乏公众监督。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了保障政策。三是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享受保障政策情况,说明在条件审查中还存在主观人为操纵行为。
    (三)土地供应缺乏明确的政策倾斜。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提供土地及税费减免,廉租房土地和建设资金均由政府提供,筹资渠道、开发模式单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挤压了可以创造巨额出让金的商品房土地出让量,导致土地出让金“缩水”,因此政府缺乏原动力,往往将保障房项目安排在地价便宜的偏远地块,造成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同步配套,影响项目分配入住。应加快推进交通、教育、商业等配套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满足保障房居住人群的消费需求。
    (四)保障房建设布局缺乏宏观性和区域性考量。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前期规划、土地供应等环节均缺乏全面综合的调研,出现土地以划拨形式供应后,再进行商业配建,违反相关政策,降低土地的综合利用率,出现边规划边建设情况。同时,政府在土地收储环节转嫁责任,将应由政府进行的土地补偿、安置、收储行为转嫁给开发商,造成“毛地”供应的事实,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按计划开、竣工。这也造成了大量的保障房专项资金因工程没有按期完成,长期滞留,不能发挥作用。
    三、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前期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工程规划等环节的行政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职。加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对在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图纸、变更规划、扩大商业面积等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树立政府威信,彻底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于违反相关政策变更行政审批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使用。加强对保障房资金的专门管理。加快经济适用房等执行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定价时效,建立切实有效的价格监审程序和科学的定价依据。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尽早回流,提高开发企业的积极性。
    (三)地方政府要尽快出台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使用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将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管理。同时,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国家相关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为依据,废止与国家政策相悖的地方性法规。
    (四)认真研究保障性住房入住管理、退出机制等问题,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环节的监督与制约,使保障性住房充分发挥效益,确保惠民政策真正惠及民生。规范、充实保障房资格审查的公示内容,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全程参与廉租房、经适房分配、销售的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正、公道,让政府的住房福利政策能够真正惠及低收入群体。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