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研究
来源:本站  时间:2020-10-23 15:53:46

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执行力度,创新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监管工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升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和质量发挥了有效作用。但是,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还存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基于近些年的审计实践,重点分析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而提出治理地方投资项目招投标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地方投资项目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在招投标中,招标人往往因受决策部门的影响或干预,设置保护本行业及区域内企业的投标条件,不同程度地存在排斥行业及区域外潜在投标人的问题。如某国道改建项目勘察设计并无风景园林工程内容,但项目招标文件却设定“投标人的设计资质满足强制性标准得1分,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加3分”,存在可能排斥行业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二)存在围标串标问题。少数市场参与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围标串标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如某国道城区段改建项目第11—14标段施工招标中,共有4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结果是未参加投标的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审计发现,开标前该公司分别给4家投标公司银行账户划转投标保证金55万元进行围标,中标后让其承揽施工。

(三)存在骗取中标问题。少数市场参与主体非法逐利,以虚假资质和业绩骗取中标等问题也屡见不鲜。如某大桥建设项目招标中,项目监理公司采取伪造印章、合同和业绩等手段骗取中标,其投标资料中涉及伪造印章18枚、监理合同3份和监理项目中标公示文件2份。 

(四)存在违反合约问题。少数中标单位不按投标承诺与合同规定派驻项目团队人员,不按投标承诺与合同规定配置设备与专业器材,以及不按合同规定随意转包、分包工程的问题较为突出,造成拖延项目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甚至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隐患问题。如在某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中,监理单位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均未到岗,实际到岗的监理人中仅1人有执业资质,因监理单位的业务能力差,导致电缆等关键材料进场检验流于形式,存在质量与安全隐患。 

二、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导致地方投资项目招投标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多而复杂,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招投标违规违法问题的惩处力度不够,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招投标问题处理处罚以罚款为主,触及违规违法者的经济利益不深,加之与罚款配合使用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取消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法者的打击和震慑力度不够,导致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参建单位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履行投资项目招投标程序不严格、不到位,客观上形成了招投标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盲点,给一些不法市场主体围标串标和以其他违法手段骗取中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联动机制。相关监管部门沟通衔接不够,监管信息资源未能充分共享,少数职能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缺位问题,部分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未能形成对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的强大合力。 

(四)对评标监管不够严格。现阶段参与投资项目招投标的评标人员,大多采取从备选库中抽取的办法,因受区域专业人才资源的局限,库中备选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参差不齐,更有少数评标人员不客观、公正、公平地履行评标职责,加之缺乏对评标人员工作质量及时、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评标质量不能有效保证。

三、治理地方投资项目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当前,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招投标工作,这是治理投资项目招投标问题的强力支撑。相关职能部门和投资项目参建各方要采取多管齐下的长效监管措施,达到“治已病、防未病”的综合疗效,从根本上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进一步创新招投标工作监管方式。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聚力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工作,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平台共建、共享,切实提升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效能。招投标监管部门要紧盯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集中力量精准监管,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资格审查、评标专家遴选、评标定标与合同签订等各个关键环节监督把关,清除关键环节的监督盲点。招标人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认真复查中标候选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约。 

(二)进一步加大招投标市场整治力度。投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责,进一步加大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和行贿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的案件,一律从快、从重查处,让违纪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招投标代理机构、施工和监理公司,以及评标专家等进行严格清理整顿,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纳入黑名单管理或剔除出市场,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履约监管。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招投标、工程造价、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监管职能机构之间,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加大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团队人员、违法转、分包和随意变更合约等问题,监督中标单位全面、严格履行合约。要加强对项目后续变更和工程结算的监管,切实提升投资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进一步营造法治和廉政环境。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办法或细则,确保公开、公平和充分竞争,实现建筑市场资源的最优配置。二是加大廉政法纪教育力度,切实提升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法规意识。三是建立招投标专业知识培训制度,促使招投标活动参与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断更新、提升,与招投标工作要求相匹配。

(转自审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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